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粮食储存与整理:水分、烘干、清理、虫害

哈萨克斯坦《粮食储存规则》中的水分和杂质标准、烘干与温度控制规定,以及自有仓库的实用建议。

按水分划分的粮食状态(小麦)

《粮食储存规则》(农业部第4-1/573号令,2026年版)将春小麦和冬小麦分为四种状态:

  • 干燥— 水分不超过14%;
  • 中等干燥— 14%至15.5%;
  • 潮湿— 15.5%至17%;
  • 高水分— 超过17%。

长期储存需要干燥粮食。潮湿和高水分粮食不得装入筒仓,烘干前只能存放在配有主动通风的仓房中。

杂质

  • 按杂质含量,春小麦杂质不超过1%为洁净,1–3%为中等洁净,超过3%为含杂。
  • 优先清理杂质超标、自热、受虫害感染及有异味的批次。
  • 清除有害杂质和检疫性杂质,受感染的废料须运出并销毁。

烘干

  • 在塔式烘干机烘干前,按水分将粮食分批:17%以下、17–22%和22%以上。
  • 烘干后的粮食须冷却至比室外温度高不超过10 °C。
  • 烘干期间,实验室每2小时检测一次温度、气味、颜色、水分、面筋和虫害感染情况。
  • 切勿使粮食过热:过热会损坏面筋并降低等级。

储存期间的监控

  • 在金属筒仓中,粮温高于+10 °C时每3天检测一次干燥小麦温度,+10 °C及以下时每7天检测一次。
  • 仓房划分为约200 m²的区块,使用测温杆或远程测温系统。
  • 每月对平均样品进行一次全面技术分析。
  • 自热粮食须立即倒仓并冷却,不得与正常粮食混合。
  • 新粮不得与经过熏蒸或曾自热的陈粮混合。

虫害

  • 受感染的粮食采用主动通风冷却,或通过清理机和烘干室处理。
  • 烘干机内热力杀虫仅适用于食用、饲用和工业用粮。
  • 熏蒸只能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。自行使用磷化氢类药剂有生命危险。
  • 新粮入仓前,对仓库和设备进行清洁和杀虫。

储存期限与损耗

  • 小麦和黑麦在粮库的最长储存期为4年。粮库须在到期前至少6个月通知货主。
  • 储存期间的重量损耗包括烘干后的水分损失、清理时的下脂以及自然损耗。自然损耗的核销方式由法规和仓储合同规定。请在与粮库的合同中明确这些条件,并要求提供注明前后重量的整理加工记录。
  • 至少保留10%的仓容空置,作为倒仓备用。